「金融到家」“催收巨头”永雄集团宣布停业!贷后催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_全球通讯
来源:湾区财经传媒    时间:2023-06-01 12:24:36

5月25日凌晨,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告全体员工书》,宣布停业。永雄集团称,4家分公司179名员工被安徽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名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捕,集团账户和流动资金被冻结,经营难以为继。

文中表述,永雄集团坚称不存在公司违法犯罪行为,也绝非非法讨债公司,请求湖南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永雄集团指出,安徽警方在2023年4月3日、4月10日和5月19日,跨省执法介入了集团旗下的卫成公司吉首分公司,集团怀化分公司、湘潭分公司和邵阳分公司调查,共将179名员工带往安徽,并分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共有3名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捕。

永雄集团对当地政府提出三项请求,其中包括“协调湖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安徽省公安机关跨省异地办案模式进行调查。”10小时后,《告全体员工书》已被删除。


(相关资料图)

一时间掀起舆论热议。一方面是公告本身被质疑更像是借机施压,另一方面,作为“催收巨头”的永雄集团8年内,曾5次尝试上市,始终未成功。

资料显示,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约7493.5万人民币。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是周小芳,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和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函件通知、电话呼叫服务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谭曼、湖南裕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同持股。根据对外投资信息,该公司直接持股企业有24家,均为全资持股,其中仅4家为存续状态。此外,该公司在全国设有40家分支机构,其中16家为存续状态。根据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2022年参保人数为3200人。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人格权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起诉,还曾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而受到行政处罚。

湾区财经查询黑猫投诉平台,涉及“永雄集团”的投诉为171条,其中投诉内容涉及暴力催收、威胁、个人信息恐吓甚至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情况等。最近一条投诉日期是5月26日。

暴力催收违法

所谓“催收”,指的是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金融从业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提醒催告通知服务。

暴力催收一般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比如:恐吓、骚扰、威胁、辱骂、诱导等方式。常见暴力催收方式包括:

•频繁电话骚扰,一天到晚不停地给欠债人打电话催还款,甚至凌晨还会打电话,让欠债人不能好好休息。

•爆通讯录,通过给欠债人的家人、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不断地打电话,来给欠债人施压迫使其还款。

•不断发恐吓短信,说欠债人犯了诈骗罪,会有公安和经侦逮捕。

•直接辱骂,对欠债人进行人身攻击。

•打电话诱导欠债人,将其往刑事责任上引导,欠债人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上门催收,逼欠债人签不平等合同。

•制作假律师函、假法院传票邮寄给欠债人或其家人。

•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迫使欠债人“录口供”。

早在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否则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贷后催收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5月15日消息,该协会曾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该协会在会上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催收标准》),该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要起草,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对催收标准逐条进行了讨论,就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催收标准的核心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与会人员还紧紧围绕促进催收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标准制定最主要的出发点是根据催收的业务本质制定规范,平等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标准的内容相对比较完善了,后续还会再做一些调整,国家标准的出台有严格的程序,如果顺利的话,力争8月对外公开发布。”

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催收标准》版本,该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的金融从业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也可为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参考。

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作出了规定。比如,不应在每日晚21时至次日早8时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催收,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催收人员应严格控制电话催收时间及频次,不得频繁骚扰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无关第三人。

此外,《催收标准》还提到,金融从业机构及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使用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展催收;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可借助债务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不应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开展催收。

此次催收标准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如何开展合作做了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对通过评估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识别、发现和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和风险。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再符合选用标准的,应及时从名单中剔除。

此外,金融机构应对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每年至少开展1次,委托协议到期前应开展1次,评价内容重点包括催收行为合规性、任务完成质效、信息安全管理、催收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金融机构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决策调整委托范围、终止委托、续约的重要依据。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催收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最少、够用原则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办理催收业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不应提供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敏感个人信息。

据悉,上述《催收标准》由TC18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拟实施日期为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湾区财经综合第一财经、每日经济新闻、红星资本局报道

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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